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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府行复〔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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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0〕1号

黄某:

  你不服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举报鹤山市某公司产生的“阿胶蜜枣”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投诉举报案件未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办理结果的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2018年7月31日,你向原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鹤山市某公司生产的“阿胶蜜枣”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2018年11月2日,原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你送达《投诉举报延期告知书》,投诉举报延期办理30天。2018年12月14日,原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向你送达《投诉举报延期告知书》,告知你投诉举报延期办理。2019年12月26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鹤市监函〔2019〕XX号《关于举报鹤山市某公司“阿胶蜜枣”标签问题的调处情况回复》,将案件的办理情况书面告知了你。你于2019年12月30日收到此回复。因此,本府认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你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