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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日课】说说综合计算工时制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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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些劳动者,他们的上下班比较特殊,是以周、月、季,甚至年为周期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他们很可能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这一制度指用人单位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那么,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施行与否不能企业自己说了算

  综合计算工时制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企业不能随意安排。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只能针对符合条件的部分岗位而非全部岗位。根据现有规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可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也不能仅仅通过劳动合同来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应当经其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批后方能实行。且对于已获批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应在期限届满以前申请延续。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在批准的岗位范围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时,仍要注意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并在职工的劳动合同中写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否则,有可能被劳动者认为自己所在岗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而导致加班工资纠纷。


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仍要支付加班费

  很多企业认为,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可以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且无须支付加班费,这种认识存在偏差。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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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工时的一个周期内出现超时工作的,算作工作日延时加班,应按照150%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仍按照300%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总计算周期内平均每月安排劳动者加班超过36小时的,即为超时加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人社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三、集中休息时间也应发放工资

  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企业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即通常所说的“忙时不休息,闲时就回家”。对于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企业,在职工集中休息时间,也应当支付工资。

  对此,各地有相关规定。比如,《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若在集中休息时间企业不发放工资或者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发放工资,则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