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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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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侵害社保基金行为可以举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行为。

  温馨提示:根据机构改革的职能划分,有关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举报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请直接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缴费、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保待遇不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等涉及本人权益的投诉,以及应当通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行政争议处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信访等途径解决或者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活动的,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范围。

  二、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和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线索;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地址(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为高效开展核查处理工作,建议举报人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被举报人的基本信息;被举报人相关欺诈骗取贪占挪用社保基金行为的详细情况,如作案时间、作案经过、涉案参保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掌握的证据材料;联系方式。

  三、有哪些举报方式

  可以现场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邮寄、互联网等方式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提倡实名举报。现场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电话、来信、网络等形式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匿名举报。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请按照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所在地和层级,向对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四、举报奖励

  根据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规定的给予奖励。

  根据举报人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违规事实、线索、直接证据及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给予200元至1000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