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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普法|为了赚140元,梅州一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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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山斑鸠案,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于2023年冬开始在梅县区一山坡上挂设捕鸟网等工具用于捕鸟并捕获十多只斑鸠供自己食用或卖给他人,获利140元供日常生活使用。2025年12月,刘某又在山坡上使用捕鸟网等工具捕获三只山斑鸠,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扣押的3只鸟类动物物种均为鸠鸽科斑鸠属的山斑鸠,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整体价值合计为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