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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普法 | 违规进入保护区!组织者被处以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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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3日,刘某、何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位于新会区崖门镇古兜山自然保护区青石坑游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近日,新会区自然资源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其中,对组织者刘某处以罚款3000元,对其他参与人员处以罚款1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属于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未开发区域等,环境复杂,存在诸多潜在风险,如地形险峻、气候多变、野生动物出没,且山区信号极其微弱,一旦遇到险情,很难与外界取得联络,个人安全难以得到保障。新会区自然资源局呼吁广大群众珍爱生命,保护珍贵的自然环境,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要擅自闯入“野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