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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 (粤府〔2017〕1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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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2017-2022 年,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 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 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 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 亿元。对世界500 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 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 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 亿元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 亿元。

2.支持研发创新。2017-2022 年,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省财政最高资助1000 万元;对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两院院士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省财政最高资助100 万元;对外资研发机构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省财政最高资助200 万元。世界500 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3.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在省产业园(含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