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鹤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40070853189/2020-00207 分类:
发布机构: 鹤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9-30
名称: 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文号: 鹤府告〔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09-30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9-30  浏览次数:-

  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特发布《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一、禁火时间:从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市林地及林地边缘水平距离3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禁止以下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五)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六)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七)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八)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凡违反本禁火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其他事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倡导“鲜花祭祖、植树祭祖、无烟祭祖”绿色文明环保祭祖,自觉履行签订的《森林防火承诺书》责任,教育和带动亲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成为森林防火和义务宣传的典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50-8895122)或拨打电话12119报警。

  特此通告。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