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指标竞价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鹤山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指标竞价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和《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试行)〉的通知》(鹤府办〔2025〕21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经营权指标基本情况
(一)数量
鹤山市47个烟花爆竹零售单元的经营权指标(具体分布见附件)。
(二)取得方式
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开展,在此基础上,价高者得。
(三)经营权指标期限
经营权指标期限实行3年制,3年内竞得人(单位)可在对应单元内选择合规地点开设烟花爆竹零售店。
根据江门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每个镇(街)设1个长期固定烟花爆竹零售店,其余为旺季短期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四)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均可参与竞价。
2.竞价人(单位)需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行业类别: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人员类型:主要负责人)。竞价人(单位)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持证人需为法定代表人、厂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其中之一。
3.竞价单位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同时参与竞价。
4.同一竞价人(单位)可参与多个点位经营权指标的竞价,但最多只能竞价成功一个点位的经营权指标,且一旦竞价成功,将不再参与其他点位的经营权指标的竞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同一点位经营权指标的竞价。
5.竞价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2021年7月1日至提交竞价报名材料当天没有刑事处罚记录。备注:无犯罪记录证明可通过“微信小程序粤省事→搜索栏目→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
6.本次竞价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经营场地
竞得人(单位)需要自行解决经营场地问题,且经营场地必须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若有最新的规范,按最新的执行)。
二、公开竞价的程序和方式
(一)组织实施机构
本次公开竞价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作为主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统筹组织本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指标公开竞价相关工作,包括前期部署、资格初审、流程监督、结果公示等全流程事项,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配合保障。
(二)公开竞价保留底价评估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规定,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指标公开竞价保留底价进行评估,并经市财政局核准,确定不同烟花爆竹零售点公开竞价起拍价和保证金。
(三)竞价资格确认及公开竞价
1.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试行)〉的通知》(鹤府办〔2025〕21号),本次公开竞价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通过线上平台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2.竞价人(单位)按照要求在公告期内向交易机构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竞价保证金,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取得竞价资格。竞价人(单位)获得竞价资格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竞价系统进行竞价,交易机构按价高者得确定竞得人(单位)。
3.确定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单位)通过线下或线上结清成交价款的方式一次性缴付全部成交价款,完成缴款后即取得该片区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权指标。如果竞得人(单位)不按规定结清成交价款的,视为其违约行为,该标的竞拍结果无效,按流拍处理,竞价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不予退还。
4.未竞价成功的竞价人(单位),在竞价工作完成后,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支付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竞价所得款纳入地方财政收入。
(四)流拍标的处理
片区经营权指标首次公开竞价流拍后,将下调起拍价后对该片区经营权指标重新挂牌转让(不再重新评估),每次下调幅度为初始起拍价的15%。流拍3次后,停止该片区经营权指标拍卖,由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后另行处置。
三、退出机制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指标不得向他人转让,到期后自动失效。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地必须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若有最新的规范,按最新的执行)、《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鹤山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6—2029年)〉的通知》(鹤应急〔2026〕17号)和《关于印发鹤山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6—2029年)的补充通知》(鹤应急〔2026〕39号)的相关要求。
(三)竞得人(单位)需要自行解决经营场地问题,因自身原因,竞得人(单位)在取得该片区烟花爆竹经营权指标后6个月内,因场地不合规未能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指标,竞价款不予退还。确实属于特殊原因未能按期提供合规场地的,可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延长期限,经市应急管理局书面同意后可最高延长到9个月(即在6个月基础上延期3个月)。
(四)根据经营需要,竞得人(单位)可变更经营地址,所变更的经营地址应在原布点单元范围内,且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若有最新的规范,按最新的执行)等要求,经营地址变更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许可。因变更经营场地所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单位)自行承担。
(五)因竞得人(单位)自身原因放弃经营的,经营权指标竞价款不予退还。
(六)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过程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吊销经营许可,经营权限终止,相应剩余年限经营权指标竞价款不予退还。
(七)被依法撤销、注销或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权终止,已缴纳的剩余年限经营权指标竞价款不予退还。
(八)申请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报名的,或申请人(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权指标的,依法撤销经营许可,经营权终止,相应剩余年限经营权指标竞价款不予退还,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政策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依法撤回、终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的,按照剩余经营期限比例退还经营权竞标价款(计算方式按日计算)。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竞得人(单位)的经营权指标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二)竞价工作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竞价人(单位)需要提前熟悉烟花爆竹零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建议竞价人(单位)提前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经营场地,以免因经营场地问题不能在规定时限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丧失经营权指标,造成经济损失。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需承担多项安全投入,主要包含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消防设施设备、电气防爆改造、音视频监控、安全责任保险等,每年投入大约1~3万元。请参与竞拍的个人或单位充分评估自身条件,慎重考量、量力参与竞拍。
(四)烟花爆竹零售点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定期报备进货和存货情况,按要求处置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具体参照《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鹤山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6—2029年)〉的通知》(鹤应急〔2026〕17号)和《关于印发鹤山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6—2029年)的补充通知》(鹤应急〔2026〕39号)的相关规定。
(五)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指标竞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解释说明和跟进处理等工作。
附件:鹤山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元及服务范围分布表
附件
鹤山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元及服务范围分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