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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内配建的社区用房、幼儿园的所有权归谁?对应法律依据是什么?

  • 发布机构: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日期:2026-05-06 10: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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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对于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或《规划建设方案》中已明确约定需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的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社区服务用房应属约定的政府接收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