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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应当怎样标明?

  • 发布机构: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日期:2025-09-01 10: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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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