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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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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管理办法》

音频解读:《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管理办法》

联系电话:0750-8933119

鹤人社〔2022〕87 号

HSBG2022004


各镇(街)、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劳动 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 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广东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广东省 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 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工作的意见》 的有关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鹤山市劳动人事争 议调解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 年 10 月 24 日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充分调动调解员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 东省总工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的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管理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申请、审核、发放等行为。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的备案和管理,调解补助等发放工作。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的备案和管理,配合办案补助发放的相关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保障。

  第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成功后,调解员可以申领办案补助。办案补助按照“一案一补”的原则发放。

  第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成功后,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及时归档备查。

  第二章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管理

  第一节 备案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或登记地在本市;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及必备办公设施,悬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牌匾,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及标准业务流程管理制度;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人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

  (四)符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管理规定的其他要求。

  市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市行业协会等)应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其他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经所辖镇(街)予以备案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经备案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中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二)调解员需持有以下资格证之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社会工作者资格证、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指导师、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人力资源管理师、法律职业资格证。

  (三)无其他不适宜担任调解员情形。

  市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应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其他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应经所辖镇(街)予以备案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 调解员申请办案补助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已进行备案;

  (二)已参加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

  (三)已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登记录入调解员名册、台账和鹤山市劳动争议调解信息管理平台;

  (四)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和离退休人员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二节 申请备案及备案审核

  第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所属调解员申请备案的程序是:

  (一)应分别填写《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备案表》(附件1)、《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备案申请表》(附件2)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各镇(街)申请备案。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各镇(街)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在审核结束后3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第三节 备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的管理

  第十条 已备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其所属单位出现停业、注销、搬迁出鹤山市等情形,导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无法正常运作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各镇(街)应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注销备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已备案调解组织无法正常运作的,应当注销备案。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调解员需变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分别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镇(街)、村(居)、工业城(产业园)、企业调解员经所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同意后,报各镇(街)审定,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需跨镇(街)变更的,经所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第十二条 调解员需按要求参加注册(学习)培训,无故缺席培训的,取消办案补助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员)名册、台账登记表以及鹤山市劳动争议调解信息管理平台中录入的信息应确保真实、完整、有效。

  第三章 办案补助的申请

  第一节 办案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分为简单案件、普通案件及大型群体性案件三类,具体如下:

  (一)简单案件:案件涉及人数为1至9人。

  (二)普通案件:案件涉及人数为10至29人,工伤级别在陆级及以上(包括工亡),调解结案金额超20万以上的。

  (三)大型群体性案件:案件涉及人数大于30人。

  第十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案补助标准如下:

  (一)简单案件,每案补助150元。

  (二)普通案件,每案补助250元。

  (三)大型群体性案件,每案补助450元。

  (四)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派,调解员参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调解工作,补贴100元/宗。

  (五)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和解协议、调解书、仲裁或司法确认裁定书等的,每件案件额外发放办案补助50元。

  (六)每名调解员每月领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二节 办案补助申请的提出

  第十六条 调解员调解以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且调解成功的,可以申请办案补助: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十七条 调解员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调解成功:

  (一)签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

  (二)签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并置换成仲裁调解书。

  (三)签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并置换成民事裁定书。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成功后,调解员应于7日内在鹤山市劳动争议调解信息管理平台上提交调解案卷材料,申请办案补助。

  第十九条 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成功的,简单案件只向主办调解员发放补助;普通案件及大型群体性案件只向两名调解员发放补助。

  办案补助应由主办调解员申请,其中主办调解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标准发放补助,协办调解员按照该标准的50%发放补助。

  第三节 办案补助申请材料及要求

  第二十条 调解员申请办案补助,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申领表(见附件3);

  (二)办案补助所对应的调解案卷(包括调解案件的申请表、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调解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及其他材料);

  (三)调解协议书履行完毕的佐证材料、仲裁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

  (四)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履行证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办案补助申请表、仲裁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均应通过扫描并以PDF等格式上传至鹤山市劳动争议调解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一条调解协议书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如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则应增加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二)事实理由应包含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和结果;

  (三)调解请求应包含申请人的具体诉求和金额;

  (四)明确劳动人事争议具体类别、协议条款、履行方式及时限;

  (五)调解协议书应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六)当事人为法人的,在调解协议书上加盖的印章可包括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劳动合同专用章;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调解协议书履行完毕的佐证材料为相关履行证据,如涉及金钱给付的,可选择银行转账、电子支付或现金给付的方式履行,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调解协议未当场履行但事后已经履行,且当事人因故不便到调解组织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由初审人员通过视频等方式复核协议履行情况,将涉及的音像资料和证明事项记录作为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仲裁调解书应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出具,民事裁定书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第四章 办案补助的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市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办案补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办案补助由镇(街)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初审完成之日起15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五条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对调解员提起的办案补助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案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对调解员提起的办案补助申请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市、镇(街)审核人员通过鹤山市劳动争议调解管理平台审核调解员办案补助申请,必要时可通过调阅案件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等方式了解案件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派专人管理鹤山市劳动争议调解信息管理平台账号,调解组织负责人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五章 办案补助的发放

  第二十八条办案补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

  第二十九条办案补助审核通过的,按市财政局有关流程发放办案补助;未通过的,予以驳回。

  第三十条 办案补助发放对象为调解员。办案补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发至调解员名下银行账户,各调解员应提供本人银行账号(社保卡金融账户)配合补助的发放。

  第三十一条 办案补助原则上一个季度发放一次,因申请及审核流程等原因不能按时发放的,顺延至下一季度发放。

  第三十二条 办案补助申请的资料补充。因资料不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而未通过审核的,调解员可在审核不通过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补充完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对未通过审核或经补充完善资料仍未通过审核的,调解员可自审核不通过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材料整理成卷,由所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作出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调解员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案补助,并对所申请案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办案补助审核人员应在审核办案补助时严格把关,对申请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劳动关系、争议内容、调解过程、履行情况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对所审核通过案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在每季度首月内将本辖市内上季度各调解组织的办案补助申请进行汇总并形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案补助汇总表》(见附件4)及补助发放情况报告(加盖公章),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十八条同一事项如已领取相关补助、补贴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仲裁员办案补助、人民调解办案补贴、法院特邀调解员办案补贴),不得再领取本办法的办案补助。

  第三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对在补助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编造案件骗取补助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应退回补贴;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办案补助时限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11月24日。本办法补助金额为税前金额。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鹤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备案表.docx

  2.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备案申请表.docx

  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案补助申领表.xlsx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案补助汇总表.xls

  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案补助审批表.xls